新民事侵权赔偿规定给CPA带来什么
简介: 2002年以来,近30家上市公司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被投资者告上法庭,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的约有7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风险有目共睹 。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6月15日起施行。《规定》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中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作了法律区分,完善了审计业务及其后果的法律责任界定,使得我国证券侵权法律制度与国际保持一致。
据了解,2002年以来,近30家上市公司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被投资者告上法庭,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的约有7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风险有目共睹。
“此次出台的《规定》有四大亮点,分别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审计报告真实性的认定、过错推定原则及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区分四大关键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便于实际操作。”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法律顾问、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克军日前在北注协举办的“明确审计、评估责任,保持职业谨慎”专题会议上表示。
民事法律责任的认定
《规定》第二条中明确指出,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1993年出台的《注册会计师法》中虽然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受到损失可以要求赔偿,但并没有对利害关系人的概念进行明确。《规定》在以往法条的基础上首次明确界定了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为事务所明确其所应承担责任的范围。
《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中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
对于审计报告真实性的认定也是会计师法律责任认定的一个关键环节,“从另一个侧面上看这也是对会计师的一种保护”,郭克军表示。
《规定》的第三大特点即为过错推定原则。何为过错推定原则?《规定》中的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用郭克军的原话就是“举证责任倒置”,简单地说就是,原告不承担举证责任,而是由作为被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无过错。
关于缘何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的问题,郭克军解释说,由于作为原告的利害关系人常为非专业人士,难以举证,因此改为过错推定原则,让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与此同时,在审计活动中的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上,另一个关键点是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区分。会计责任针对的是管理当局,而中介机构需要承担的是审计责任。
以上涉及的都是民事责任的问题,而具体关于责任承担的方式,《规定》也给出了明确的说法。《规定》中第五条、第六条分别列出了承担连带责任及就过失大小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如何规避法律责任?
伴随着会计师事务所业绩的增长,其所应承担的风险也与日俱增,而绝大多数的专业人士都对法律责任缺乏应有的重视及了解。为此,郭克军建议广大的会计师事务所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切不可疏忽。
在对自身提出要求之余,良好、有序的执业环境是审计市场合理发展的根本保证,避免低价、不良竞争,规范执业环境及执业质量。
“本次会议目的是让从事高风险业务的事务所和评估机构率先提高法律意识,依法执业,防范法律风险。下一步,还要进一步积极推进北京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的法制建设进程,提高会员法律专业素质,强化合理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进而维护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师行业的合法权益。”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孙燕红告诉记者。
(中国财经报 于? 2007-8-24 )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6月15日起施行。《规定》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中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作了法律区分,完善了审计业务及其后果的法律责任界定,使得我国证券侵权法律制度与国际保持一致。
据了解,2002年以来,近30家上市公司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被投资者告上法庭,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的约有7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风险有目共睹。
“此次出台的《规定》有四大亮点,分别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审计报告真实性的认定、过错推定原则及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区分四大关键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便于实际操作。”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法律顾问、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克军日前在北注协举办的“明确审计、评估责任,保持职业谨慎”专题会议上表示。
民事法律责任的认定
《规定》第二条中明确指出,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1993年出台的《注册会计师法》中虽然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受到损失可以要求赔偿,但并没有对利害关系人的概念进行明确。《规定》在以往法条的基础上首次明确界定了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为事务所明确其所应承担责任的范围。
《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中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
对于审计报告真实性的认定也是会计师法律责任认定的一个关键环节,“从另一个侧面上看这也是对会计师的一种保护”,郭克军表示。
《规定》的第三大特点即为过错推定原则。何为过错推定原则?《规定》中的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用郭克军的原话就是“举证责任倒置”,简单地说就是,原告不承担举证责任,而是由作为被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无过错。
关于缘何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的问题,郭克军解释说,由于作为原告的利害关系人常为非专业人士,难以举证,因此改为过错推定原则,让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与此同时,在审计活动中的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上,另一个关键点是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区分。会计责任针对的是管理当局,而中介机构需要承担的是审计责任。
以上涉及的都是民事责任的问题,而具体关于责任承担的方式,《规定》也给出了明确的说法。《规定》中第五条、第六条分别列出了承担连带责任及就过失大小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如何规避法律责任?
伴随着会计师事务所业绩的增长,其所应承担的风险也与日俱增,而绝大多数的专业人士都对法律责任缺乏应有的重视及了解。为此,郭克军建议广大的会计师事务所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切不可疏忽。
在对自身提出要求之余,良好、有序的执业环境是审计市场合理发展的根本保证,避免低价、不良竞争,规范执业环境及执业质量。
“本次会议目的是让从事高风险业务的事务所和评估机构率先提高法律意识,依法执业,防范法律风险。下一步,还要进一步积极推进北京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的法制建设进程,提高会员法律专业素质,强化合理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进而维护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师行业的合法权益。”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孙燕红告诉记者。
(中国财经报 于? 2007-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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