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各地车船税标准月底前可明确
记者今天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目前全国已有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车船税实施办法或适用税额标准调整方案,其余地区车船税税额标准也有望在6月底前全部明确。自7月1日起,机动车车船税将统一由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
我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即车船税纳税人要缴多少税、什么时候缴,取决于各地政府出台的车船税实施办法以及适用税额标准。
条例还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负责代收代缴车船税。国家税务总局和保监会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中也进一步明确,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在7月1日前完成代收代缴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制订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培训人员、完善交强险业务及财务系统、修改交强险保单等。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截至目前,甘肃、宁夏、广东、河北、重庆、湖北、辽宁、河南、贵州等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已经根据条例的授权,批准了条例实施办法或适用税额标准调整方案。另外,上海、天津、江苏、山东、四川、云南、广西、黑龙江、吉林、山西、内蒙古、新疆、湖南、江西、安徽等地区也已将实施办法或适用税额标准调整方案上报当地政府等候审批。
他表示,实施办法和适用税额标准调整方案已经省级政府审核批准的地区,将抓紧做好具体征收管理工作;而尚未经省级政府批准的地区,则要抓紧工作,确保在今年6月底前公布。(中国普法网 200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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