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经济效益下降的中央企业不得增加职工薪酬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20日公布的信息,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严格控制职工薪酬增长幅度,其中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不得扩大职工薪酬规模。
国资委在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指出,中央企业应当对提供给职工的各类形式的货币性报酬或非货币性福利进行全面清理和分类核实,按规定全面、完整地反映企业支付职工薪酬的情况。
根据通知,中央企业应当按规定将提供给职工的非货币性福利及辞退福利纳入职工薪酬核算范围,规范各项报酬的计提与发放,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加强人工成本控制与管理。
2006年,财政部陆续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国资委提出,为保证执行新会计准则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各中央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工作将在2008年之前分批组织实施。(新华网 2007-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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