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注协撤销3名注册会计师注册
日前,根据群众举报“原沈阳市东陵区审计事务所(后改制为沈阳东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会计师李凤滨、朱国有、李秀萍三名同志弄虚作假违法改制情况的反映”,辽宁省注协对所举报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认定事实如下:
李凤滨,原沈阳市审计局退休干部,正式退休时间为1998年6月12日,退休后在沈阳市审计局第二审计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批准注册时间为1997年10月23日,批准文号(辽财会协字[1997]393号)。该同志注册申请材料虚假,其注册申请时仍为沈阳市审计局正式干部,注册时并未在沈阳市审计局第二审计事务所执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九条关于“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的规定。
朱国有,正式退休时间为2006年7月,退休前一直是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乡街道事业编制人员,批准注册时间1996年4月3日,批准文号(财会协字[1996]36号)。该同志自事务所脱钩改制到退休前一直未在沈阳东丰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注销注册”的规定,应予处理。
李秀萍,自1999年12月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到2002年6月在沈阳东丰会计师事务所工作,2002年7月调离该事务所到东陵区南塔街道办事处工作,现仍为南塔街道办事处事业编在编正式职工,批准注册时间1996年4月3日,批准文号(财会协字[1996]36号)。该同志自调离到现在已5年未在东丰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注销注册”的规定,应予处理。
经辽宁省注协研究决定:撤销李凤滨、朱国有、李秀萍三名同志注册会计师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上述被撤销注册人员如有异仪,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省财政厅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
(辽宁注协 2007-8-12 )
李凤滨,原沈阳市审计局退休干部,正式退休时间为1998年6月12日,退休后在沈阳市审计局第二审计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批准注册时间为1997年10月23日,批准文号(辽财会协字[1997]393号)。该同志注册申请材料虚假,其注册申请时仍为沈阳市审计局正式干部,注册时并未在沈阳市审计局第二审计事务所执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九条关于“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的规定。
朱国有,正式退休时间为2006年7月,退休前一直是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乡街道事业编制人员,批准注册时间1996年4月3日,批准文号(财会协字[1996]36号)。该同志自事务所脱钩改制到退休前一直未在沈阳东丰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注销注册”的规定,应予处理。
李秀萍,自1999年12月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到2002年6月在沈阳东丰会计师事务所工作,2002年7月调离该事务所到东陵区南塔街道办事处工作,现仍为南塔街道办事处事业编在编正式职工,批准注册时间1996年4月3日,批准文号(财会协字[1996]36号)。该同志自调离到现在已5年未在东丰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注销注册”的规定,应予处理。
经辽宁省注协研究决定:撤销李凤滨、朱国有、李秀萍三名同志注册会计师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上述被撤销注册人员如有异仪,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省财政厅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
(辽宁注协 2007-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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